prism

2005-05-17

申訴書

本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上午騎機車,經迪一路段,在路口停車,觀察,要如何往環河路行駛,已見交通警察在路口處,開另一位機車騎士罰單,但是因該單行道上,並沒有標示任何方向箭頭,所以,以低於時速 5 公里的速度,向距離路口五公尺不到的警察方向前進,預問路,警察告知這是單行道,說道路沒標示不是警察的問題,請我向相關單位反應,然後開罰單。

申訴原因:

單行道告示不清,大小尺寸過小,且位於民宅的屋頂下方,看不到。

單行道路段上,無箭頭標示,標示不明。

並非像警察所說, 單行道,行經路口時,已將機車停止,見路口,及路面毫無標示,再驅車向左,心想往警察的方向,還可問路,誰知人民保母,是非不分,績效優先,難怪,警察形象,無法提昇,實非貴單位之福。

ps: 寫在 blog 裡,抒發一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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